第10條本部得於計畫執行期間,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計畫進度及品質,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有申請、撥款或核銷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或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明顯不符者,本部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全部其已領取之補助款。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補助,並追繳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之補助款: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經查證屬實,受補助者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證明。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