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7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