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2條 法規: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及行政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