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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管理機關將公有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對於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
但屬於國家珍貴公有資產而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從其規定。
三、視公有資產之性質而有必要者,得通知利用人保險。
四、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者,應約定為非專屬授權。
但專屬授權更符合本條例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目的且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非營利使用,應採優惠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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