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單位:指營利事業或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依本辦法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依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申請單位 受補助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