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1條 績優運動選手有離職或調薪者,各該受補助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通知本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