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2條 法規: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申請單位 關鍵技術 國際或自有品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