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6條 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