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2-11-0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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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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