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
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2-11-0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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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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