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3條 申請指導員之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學歷、經歷:(一)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二)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一年以上指導經驗,或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三)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三年以上指導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