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學校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應依下列目標設立體育班:一、國民小學體育班: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發展之學生,培育具運動參與興趣、多元運動能力、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之運動人才。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供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