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增設班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