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入學,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訂定,並納入學校招生簡章;學生符合其規定者,准予入學:一、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二、術科測驗及口試等錄取方式。三、成績評量及運動競賽證明文件。四、在學證明文件或畢業證書。五、其他必要之入學條件。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入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