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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
二、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
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課業成績未達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者,應予課業輔導或學習扶助後始得出賽。
各該主管機關應編列學校辦理體育班學習輔導措施所需之經費(包括教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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