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前項學校得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體育班事務,並襄助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會務。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