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遴聘或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員或物理治療師,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學校聘任、進用、運用之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