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8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