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一)活動開始日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二)活動開始日七日以前:退還二分之一。(三)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二、辦理活動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活動單位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退出活動日期之計算,不包括活動開始日。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