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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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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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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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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空彈跳活動:指活動參與者之身體或腳聯結彈跳繩後,自橋梁、建築物或其他塔臺跳臺向地面躍下,體驗…
第3條
活動埸地涉及公路法或建築法者,應向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管轄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第4條
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經營高空彈跳活動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
第5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辦理高空彈跳活動,應檢附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6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於活動參與者報名前,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場地管理、場地檢修、場地類型及…
第7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辦理高空彈跳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一、揭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辦理高空彈跳…
第8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第9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一)活動開…
第10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取消活動;活…
第11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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