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7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及罷免,應組成選務委員會,其成員不得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僱人員。特定體育團體應訂定選務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內容包括組織人數、委員條件及組織任務,其中選務委員會召集人應為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