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四、犯殺人罪。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