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3條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