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提領第八條至前條之槍枝、彈藥離開所屬槍枝彈藥庫房,送至指定地點或庫房保管時,應於事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通知槍枝、彈藥保管庫房所在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清點;並指定專人專車運送:一、領用人。二、領用目的。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