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槍枝、彈藥遺失時,其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或使用人應立即向發生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案,並通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報繳槍枝執照。前項遺失及報繳情形,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轉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