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7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7條 評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評委會為第一項決議時,依第九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