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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以上者,另予成績考核。
其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經前任職學校提供任職情形。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經服役單位提供服役情形。
教練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原學校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借調或培訓期間之表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第一項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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