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前項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身體衰弱之教練,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