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該轄區重點運動發展情形予以統一辦理。地方主管機關為統一辦理前項所屬學校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