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7-1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四章 服勤及職責 第27-1條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