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
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二條至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
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至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至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