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一、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二、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三、學校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訓練。四、學校之運動發展。五、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之參與。六、接受學校就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之指派。七、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八、學校相關規定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