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三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三條之三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