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