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前條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檢具計畫、經費預算表或其他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本部應審查前項計畫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成果等效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