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講習及參加國際研習。
四、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五、聘任國際級教練。
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及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
七、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八、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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