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8條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