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前項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評定;其餘依此類推。二、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前款規定,依甄試資格之賽會成績評定。三、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依下列規定評定:(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