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