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生原肄(畢)業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協助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學生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學生於招生簡章所定期限後,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學校應協助其於當年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應依招生簡章所列各招生學校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自選一種運動種類,檢附該簡章規定之證明文件,經原肄(畢)業學校,向本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