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招生規定由學校擬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招收名額,應納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事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三以內,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