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其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運動防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訂定規定據以執行。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事項予以考核,作為核定學校甄審、甄試及單獨辦理招生名額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