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7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非營利法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支給薪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