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依本辦法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需求;必要時,得邀集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協助有意願者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