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4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4條 本辦法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報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