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