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