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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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