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0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作為審議續辦申請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