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考核、解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
- 第26條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 第27條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 第28條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
- 第29條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30條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
- 第31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 第32條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
- 第33條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教保服務人員依…
- 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
- 第35條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 第37條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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