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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於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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