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於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